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优化行政审批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减材料”、“压时限”,通过信息数据共享,破除京津冀协同发展壁垒障碍,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减轻企业负担,决定京津冀范围内农药生产企业控股母子公司之间变更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申请换发农药登记证的,提交申请材料时,免提交相互持股比例证明,由省级行政审批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
特此公告。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30日
特此公告。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