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已对民强新材料共青城市年产240吨聚酰亚胺薄膜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92-******。
通讯地址:九江市共青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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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时间 |
1 | 民强新材料共青城市年产240吨聚酰亚胺薄膜项目 | 九共环评字 〔2024〕14号 | 2024.7.1 |